消防安全檢測與評估
一、消防評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家主席令[2008]第6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修正?!吨腥A 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分總則、建筑許可、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85條,自1998年 3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6)《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
(7)關于印發《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導則(試行)》的通知(公消〔2013〕60號)
(8)《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9號)
(9)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的《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10)其他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
二、消防評估的分類
(一)區域消防安全評估
(二)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包涵火災高危單位)
(三)大型活動消防安全評估
(四)特殊消防設計方案安全評估
三、哪些單位需要做消防評估
《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導則(試行)》第三條火災高危單位應每年按要求對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進行一次評估,并在每年度12月10日前將評估報告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下列單位是火災高危單位:
(一)在本地區具有較大規模的人員密集場所;
(二)在本地區具有一定規模的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單位;
(三)火災荷載較大、人員較密集的高層、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采用木結構或磚木結構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五)其他容易發生火災且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火災高危單位的具體界定標準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并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布。
四、消防安全評估方法與技術
(一)區域消防安全評估
掌握區域消防安全評估需要考慮的因素和基本流程,運用區域消防安全評估方法與技術,開展區域消防安全評估工作,評價區域火災風險等級,提出降低或消除火災風險,提高安全等級的處置意見。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評估目的
2、評估原則
(1)系統性原則、(2)實用性原則、(3)可操作性原則
3、評估內容
(1)分析區域范圍內可能存在的火災危險源,合理劃分評估單元,建立全面的評估指標體系。
(2)對評估單元進行定性及定量分級,并結合專家意見建立權重體系。
(3)對區域火災危險做出客觀、公正的評估結論。
(4)提出合理可行的消防安全對策及規劃建議。
4、評估范圍
包括整個區域范圍內的社會因素、建筑群和交通路網等。
5、評估流程
區域火災風險評估按照以下六個步驟來進行:
(1)信息采集
(2)風險識別
(3)評估指標體系建立
(4)風險分析與計算
(5)確定評估結論
(6)風險控制
(二)建筑火災風險評估
掌握單體建筑消防安全評估需要考慮的因素和基本流程,運用建筑消防安全評估方法與技術,開展建筑消防安全評估工作,評價建筑物火災風險等級,提出降低或消除火災風險,提高安全系數的處置意見。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評估目的
2、評估原則
(1)科學性、(2)系統性、(3)綜合性、(4)適用性
3、評估內容
(1)分析建筑內可能存在的火災危險源,合理劃分評估單元,建立全面的評估指標體系。
(2)對評估單元進行定性及定量分級,并結合專家意見建立權重系統。
(3)對建筑的火災風險做出客觀、公正的評估結論。
(4)提出合理可行的消防安全對策及規劃建議。
4、評估流程
(1)信息采集
(2)風險識別
(3)評估指標體系建立
(4)風險分析與計算
(5)風險等級判斷
(6)風險控制措施
1)風險消除、2)風險減少、3)風險轉移
(三)建筑性能化防火設計
熟悉性能化防火設計的適用范圍、基本程序步驟、常用計算分析軟件。運用性能化防火設計技術,確定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目標,合理選擇計算分析軟件,確定火災荷載,設定火災場景,對計算結果進行分析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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